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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日说法|刑事案件中,无法确认是谁持凶器伤人,如何定罪量刑?

CCTV今日说法 CCTV今日说法 2020-09-03

来源|CCTV今日说法(微信号:cctvjrsf)


 

无缘无故地中了枪

挨了刀子




1997年8月23日上午,湖北省鄂州市的农村有一位老人接到电话,说自己的儿子吕国宝被人用枪打了,等老人和家人赶过去时,只见到了冰冷的尸体。带着对儿子的思念,吕国宝的父亲等破案等了22年。
误伤丧命
吕国宝出事的现场在当年的一个早点摊,据目击者梅向东回忆,那天早上8点左右,他和吕国宝正在一张桌子上吃早点,门口突然传来刹车声,从车上冲下来六七位持枪、持刀的男青年,然后有人喊“快跑”。吃早点的人,包括吕国宝在内,一见到这阵势第一反应就是赶紧逃离。就在大家四处逃离的时候,从车上下来的那伙男青年开了枪,击中了吕国宝的右大腿,吕国宝倒地后,那伙男青年围上来对他一顿猛砍,随后,吕国宝躺在了血泊中。

那伙人砍倒吕国宝之后,很快就逃离了现场,周围人群赶紧将吕国宝送往医院,结果他半路就停止了呼吸。警方通过一段时间的调查,查清了那伙行凶者的身份,发现他们与被害人吕国宝根本就不认识,也没有过任何交集,他们当天冲过来行凶,可能是认错了人,这伙行凶者真正要下手的对象是现场的目击证人梅向东。


拒不承认
而梅向东在事情出了半个月之后,才听到消息说这伙人是来找他的,他回忆起案发前,他承揽了一个建筑工程,而这个工程位于行凶者之一李丛建的村里,李丛建等人认为应当由他们来做,要求梅向东退出,双方在电话里发生了争吵,这可能刺激了李丛建他们,才会发生后面持刀、持枪找上门的事。然而,那天他刚好和吕国宝在一张桌子上吃早点,逃跑时也是一起跑的,因此李丛建他们可能是误认了,就错杀了吕国宝。

在随后的一年多里,警方抓获了韩忠、袁军、陈鲜明、卫斌等4名嫌疑人,主要嫌疑人李丛建和刘建华没有归案。被抓的4人都说自己是受李丛建邀约过去的,只是助阵没有做出伤害的行为,再加上技术条件不先进,没有视频监控,周围的村民也没有提供有效信息。因此,警方以他们涉嫌故意伤害和寻衅滋事为由向检察机关申请批捕。结果到了检察院,嫌疑人之一的袁军翻供了,他说他在车上没下去,连刀砍也没参与。


另有主谋?
由于证据不充分,并且没人指认,检察机关只批了3个人,不同意批捕袁军。随后韩忠等3人被起诉到了法院。可法院认为,现有证据只能证明韩忠等3人持刀去现场滋事,无法证明他们对被害人的加害,不能认定他们犯有故意伤害罪,最后法院以寻衅滋事罪,判处了他们3人3到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。 


因为李丛建和刘建华两人没有到案,警方无法核实4个嫌疑人的说法。此外,据同伙供述,这起因争夺建筑工地而引发的血案是李丛建组织的,可李丛建当年只是一个23岁的无业青年,既没有从业经验,也没有雄厚的资金,凭他一己之力很难去做这笔生意,因此侦查员怀疑李丛建背后另有主谋。



逃亡20多年终被捕

为了查清事实真相,鄂州警方没有任何懈怠,可受限于侦查条件,十几年来迟迟没有结果。直到2018年,警方发现,李丛建的哥哥在2010年期间曾与一名女子有过短暂婚姻,但几乎没有共同的生活轨迹,这名女子反而与一名叫孙强伟的河南籍男子关系密切。该男子与李丛建长相相似,案发后落户到河南省西平县,而且户口本上只有他一个人,警方猜测该男子就是李丛建,那名女子就是他的配偶,她与李丛建的哥哥结婚又离婚是为了给孩子上户口。于是警方找到了这个名叫孙强伟的男子,他很快就主动承认自己是李丛建,并且提供了另一名嫌疑人刘建华的线索,最终,逃亡20多年的两名犯罪嫌疑人都被抓获了。


刘建华与之前被抓的4个同伙一样,说这一切都是李丛建组织的,他既不清楚有没有幕后主谋,也不清楚当天现场是谁开的枪,砍的人。面对同伙的指证,李丛建承认当年他是组织者,但现场既不是他开的枪,也不是他砍的人,是同伙袁军开的枪,另外4个同伙砍的人。与此同时,他供述他背后确实另有主谋,当年是他们村的一位建筑老板主动找到他,说要将梅向东工程抢过来两人一起做,并且让他带人去教训一下梅向东,他这才组织了刘建华等人去找梅向东,结果误杀了吕国宝。



李丛建和刘建华到案后,其家人主动和被害人家属取得了联系,并支付了相应的赔偿金,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,现在李丛建和刘建华都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批捕,而袁军和那位建筑老板是否涉嫌犯罪,目前警方还在调查取证之中。


普法时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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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1:两名犯罪嫌疑人已经归案了,但是他们口供不统一,现在能够确定的是李丛建是组织者,但是当时是谁开的枪,谁拿刀砍的人,无法搞清楚,那么这对最后的定罪量刑会带来什么影响?应该怎么办呢?


A1:这个对定罪量刑肯定会有一定的影响,因为确定不了到底谁开的枪,但是在《刑法》中我们像这种案件,一般涉及是两个罪名的区分,一个是故意杀人罪,一个是故意伤害罪。那如果可以确定是谁开的枪的话,而这个开枪又命中了要害部位致人死亡的话,那这个人肯定应该定的是故意杀人罪。但是现在的情况是确定不了到底谁开的枪,那刑法理论认为没关系,因为故意杀人跟故意伤害它是一个补充关系,当我们定不了故意杀人的时候,我们可以定他故意伤害罪。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,对死亡结果不需要有故意的心态,他只要有过失的心态就可以了,那现在可以肯定的是,这所有的参与人,对于伤害肯定是有故意的,那对于死亡结果,你也逃不脱,对死亡结果你是有过失的,所以这属于刑法理论中的结果加重犯。故意伤害致人死亡,只要你对伤害有故意对死亡有过失,那就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,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按照《刑法》234条的规定,它的刑罚也是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,当特别恶劣的其实也是可以有死刑的。


Q2:还有一名犯罪嫌疑人叫袁军,当时检察机关没有批捕,说等另外两名犯罪嫌疑人归案之后再说,那么现在这两名犯罪嫌疑人已经归案了,而且李丛建还指认说,当时就是袁军开的枪但袁军不承认,那么现在还能追究袁军的刑事责任吗?


A2:这里面涉及一个证据印证的问题,当被告本身他翻供但并不能说,因为翻供就确定不了不是你干的,关键就是看有没有相应的证据可以相印证,如果有相应的证据相印证的话,即便你翻供也不影响对你的定性。


Q3:那么李丛建说他们所作所为,都是受当地的一个建筑老板唆使的,如果确实属实的话,那么这个建筑老板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呢?


A3:这个肯定也是要承担的,但是这个案件的性质呢那就比较复杂了,因为建筑老板在我们《刑法》理论中,他是属于教唆犯,因为他是一种犯意的发动者,叫做造意者。但是呢我们会发现最后实施的人,他其实是产生了一个对象错误,因为他把人打错了。在刑法理论中它叫做一种打击错误,那对于打击错误怎么处理呢,那就有两种不同的理论,一种是关注抽象的人,叫法定符合说。我主观上想杀掉一个抽象的人,客观上这个人也死了,主客观相统一那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。但是还有一种学说呢,叫具体符合说,它关注具体的人,那毕竟是有两个人啊,我针对我想杀的这个人没杀死,而针对另外一个人给误伤了,所以针对那个想杀的人,定的是故意杀人的未遂,而针对另外一个误伤的呢,定的是过失致人死亡罪。那回到我们现在这个组织者,因为他是一个教唆犯,是一个打击错误,那如果按照法定符合说但法定符合说本身是我国《刑法》的通说,那就直接认定为这个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就可以了。但是按照具体符合说的话,可能对他而言就是一个故意杀人的未遂,但是我个人觉得在本案中把这个组织者以我国的通说,法定符合说来定罪是比较合理的,直接认定为故意杀人的既遂。





举枪一刻

挥刀一瞬

人性之恶

彻底暴露在阳光下


编辑 | 常晓(实习)维护 | 宋小军主编 | 王秀敏


案件来源 |《今日说法》节目《不懈追踪》记者 | 陈雅 鄢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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